家住福建的陈夏(化名)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3袋大米,付款后,该订单却在订单查询页面“离奇失踪”了,所付款项也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被退回。陈夏认为平台故意隐瞒其订单并清除了其付款记录,以欺诈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订单信息并予以赔偿。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结了该案,判决网购平台恢复陈夏涉案订单信息。那么,个人在网购平台的订单信息属于什么信息?网购平台有权隐藏订单不让用户查询吗?平台又为何隐藏订单呢?
【资料图】
案情回顾
陈夏在某网购平台下单购买了3袋大米并支付了28.62元。随后,陈夏发现该笔订单信息不翼而飞,相应款项也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被退回。陈夏认为是平台故意隐藏订单,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已经构成欺诈,便以此为由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订单信息并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平台辩称,陈夏在购买涉案大米的当日共8次下单同款大米商品,每笔订单商品数量均较大,且陈夏在前两次下单后未及时付款并自行申请退款,此种操作被平台识别为“非法占库存”行为。此外,陈夏长期、多次、大量在平台下单洗发水、清洁用品、食用油等生活消费品,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加之陈夏的收货地址为福建某地一超市,平台判断陈夏的行为属于具有商业性质的“购买再销售”。根据平台的《违规订单处理规则》以及《违规行为规则》,“非法占库存”和“购买再销售”均是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规则条款采取取消订单的操作。
对此,陈夏认为是平台系利用其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取消了涉案订单。
一审法院认定网购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取消订单并无不当,相关行为亦不构成欺诈,驳回了陈夏的全部诉讼请求。陈夏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
审理裁判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该网购平台公示的《违规订单处理规则》中规定的“以下单不支付等方式违规占库存……零售商以再销售或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订购行为……承诺自愿接受对违规订单采取取消订单、不发货的操作”属于对合同解除权及违约后果的约定,未违反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取消涉案订单的行为属于对买卖合同的解除,并不违法。
但是针对订单取消后无法在陈夏账户中显示的问题,四中院认为,涉案订单信息系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平台对其合法处理的数据享有财产权的同时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依照《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账号、支付方式、配送方式、收货人及联系方式、收货地址、订单状态等内容,已具备了识别陈夏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能力,所以涉案订单信息既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也是陈夏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定了平台用户享有对其个人信息查询、更正的请求权,因此,陈夏要求平台恢复其订单信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关于陈夏所称平台欺诈的主张,四中院认为,平台隐藏或者删除涉案订单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存在通过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故网购平台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平台恢复陈夏的涉案订单信息,驳回了陈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京小槌释法
平台是否有权依据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等收集个人信息?信息处理应以何种尺度为限?
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发展,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对用户的交易进行处理或者限制的情形时有发生。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等属于平台经营者制定的交易规则,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公示义务的,平台用户应当受该规则的约束;上述规则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若规则内容违反格式条款相关规定或者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基本框架,即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循“知情-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和同意的有效性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可见,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同意的处理,即告知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二是基于法定许可的处理,一般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取得同意即可实施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为订立、履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须,可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之一。可见,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须,符合民法典所述“知情-同意”例外事由的规定。
本案中,平台作为网上购物类软件,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收货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属于网络购物所必须的信息,平台收集上述个人信息属于必要个人信息收集的范畴,符合必要性的要求。平台收集用户上述个人信息系为履行网络购物需求的必要,同时其分析用户上述个人信息亦为了履行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的必要,因此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处理上述个人信息属于履行合同的必要范围,同时也是平台进行自治管理的体现。
供稿:北京四中院
原标题:《已支付的订单不见了?法院这样判!丨京小槌普法》
Copyright 2015-2022 时代商务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 联系邮箱: 514 676 113@qq.com